發布時間:2021-04-13 來源:南京市政府采購網 瀏覽次數:257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南京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檔案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注冊登記的供應商,其提交的信用評級報告,原則上應由 “江蘇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系統”(http://180.101.234.23:666/jscsomis/iframe/fwjglmy.htm?flag=1)登記注冊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
二、江蘇省以外供應商可以由注冊所在地信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評級報告。對不是所在地信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或者未經信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將依據相關規定重點審查及處理。
三、供應商對提供的信用評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供應商弄虛作假,或者用虛假資料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一經查實將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記入失信信息,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四、供應商對其提交的信用評級報告應當妥善保存。相關信用檔案資料應當接受信用主管部門等監督檢查,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財政部門對評價AAA以上的信用評級報告重點抽查。
五、信用評級報告在有效期內使用。供應商及時更新信用評級報告,系統將根據有效信用評級報告評定其供應商誠信檔案的信用星級。對有效期滿后沒有更新信用報告的,系統將視同該供應商無信用評級報告,調整其信用星級。
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金融機構,可出具其總行(總部)的信用評級報告。
七、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行業準則進行評價。南京本地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按照《南京市企業信用評價指導性標準和規范(試行)》(寧信用辦〔2017〕29 號)開展信用評級工作。江蘇省以內其他城市以及江蘇省以外信用服務機構應按照登記備案地信用主管部門對信用評級工作要求及規范出具信用評級報告。
南京市財政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